关于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6]2848号
二、请各地按照《实施方案》及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适时开展评估工作。
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 政 部
中 国 残 联
2016年12月31日
“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保障工作。“十二五”以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 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残疾人小康进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困境儿童保障、深化殡葬改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服务等建设投入力度,社会服务设施条件不断改善,社会服务体系持续完善,残疾人小康进程加快推进,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
“十三五”时期,我国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更为严峻。主要表现为,老龄化程度日益加重,2015 年底我国 60 岁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 2.2 亿,占总人口比例达 16.1%,未来一段时期老龄人口将持续快速增长;残疾人总数约为 8500 万人,提供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任务十分艰巨;困境儿童无人抚养、留守儿童缺乏关爱、精神卫生防治工作困难、群众“治丧难”“治丧贵” 等社会热点问题也频频出现,精细化、专业化的社会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对完善社会服务体系提出迫切要求。与此相比,社会服务能力和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供给总量不足,养老服务、未成年人保护、精神卫生、儿童福利、基本殡葬、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等薄弱环节的设施缺乏。二是资源配置不均衡,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社会服务设施条件较差,服务能力不足。三是专业化程度低,服务设施规范化、标准化进程慢、水平低,专业人才短缺严重。四是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为此,党中央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残疾人康复和托养、公共殡仪馆和公益性骨灰安放(葬)等设施建设,以及加强精神卫生能力建设。《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 年)》对加强残疾人服务设施、儿童福利设施、救助设施、精神卫生福利设施建设也提出明确要求。《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加强社会服务薄弱环节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性工程,是贯彻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要求的具体体现,对于提高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把增进福祉、提升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社会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发展目标。
到2020 年,在中央和地方共同努力下,进一步改善社会服务基础设施条件,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增强兜底保障能力,提升社会服务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服务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统筹规划。各地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地人口、土地、环境、交通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推进服务设施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服务功能。
2.坚持保障基本。坚守底线,发挥社会服务设施兜底保障功能,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扶支持,不断满足基本社会服务和残疾人公共服务需求,推动城乡区域人群均等享有和协调发展。
3.坚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重点加强养老、社会福利、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等薄弱环节设施建设,中央投资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4.坚持地方为主。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服务设施发挥效益。发挥中央投资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地方真抓实干。
5.坚持持续发展。完善投入机制、服务规范和建设标准,尽量依托现有资源拓展服务功能,创新服务供给模式,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确保服务设施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
三、建设任务
实施方案重点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和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一)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到 2020 年,全国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互助设施、光荣院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设施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 张,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完善。
——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 30%以上。
——大部分的城市社区建立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
——大部分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条件得到改善,功能更加健全,服务更加专业。
大多数条件适宜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整合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2.建设任务。一是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提升康复护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二是支持医养结合的养老设施建设(综合性养老设施,具备医疗功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卫生设施),推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资源融合发展;三是支持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强化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保障基本养老服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重点支持整合为县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项目;四是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能力;五是支持养老设施配置基本康复辅助器具(设备包),提升养老设施的硬件条件和服务质量。
对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项目,2016 年中央投资予以适当补助,2017—2020 年由各地自行筹措资金解决。
(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十三五”期间,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加大投入,重点支持一批儿童福利、未成年人保护、精神卫生和基本殡葬等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功能完备、布局合理、服务便捷、保障有力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2.建设任务。一是在人口 50 万以上或孤儿 200 个以上的县(市、区)建设儿童福利设施,推动形成功能完备、服务规范的儿童福利服务设施网络;二是在条件适宜的县(市、区)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为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提供临时监护照料和家庭服务;三是在精神卫生服务能力不足且尚无精神卫生福利设施的地市建设 1 所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养护服务;四是在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县(市、区)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三)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到 2020 年通过重点建设一批残疾人康复、托养及综合服务设施,显著提升服务水平,增强兜底保障能力,逐步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方便可及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推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和综合服务设施三者有其一,实现县级残疾人服务设施基本覆盖。
——每个省(区、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地市都建有一所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设施或残疾人托养设施。
2.建设任务。一是支持省、市、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新建或改扩建,形成专业化的康复服务网络;二是支持市、县级残疾人托养设施新建或改扩建,搭建专业化的托养服务平台;三是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县(市、区),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配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四、资金安排
(一)资金渠道。实施方案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筹措解决,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财政投入、各级彩票公益金、社会投资等。实施方案建设任务滚动实施,逐年安排,并可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展期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县级行政区划等情况,以及国家财力状况、有关政策因素等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积极支持。同时,根据各地项目执行等情况,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区、市),实施激励支持措施,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加大补助力度。各地要发挥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力度,大力吸收社会资本进入,鼓励通过公建民营、PPP、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养老、残疾人等设施建设,增加服务供给。各地要发挥主体责任,安排财政性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留归地方的彩票公益金要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大力支持社会服务设施建设和开展相关服务。
(二)项目遴选条件。建设项目的床均面积、床位总量、建设规模以及设备购置等要求,具体按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补助标准。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西部、中部、东部地区项目按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 80%、60%、30%予以补助(设备包等定额补助项目除外),对于新疆南疆地区、西藏自治区、四省藏区、享受中西部待遇等政策地区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原则上,对低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上述相应比例的补助;对高于床均建设投资或平均总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由各地自行配套解决。
具体补助标准按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政部负责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残联负责推进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社会服务兜底工程摆上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省级发展改革、民政和残联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做好本地区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各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加强各自领域内项目建设管理,确保社会服务设施规范运行、发挥效益。
(二)执行标准规范。要依照《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 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43-2010)、《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 111-2008)》、《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 145-2010)》、《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T056—2014)、《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5-2013)》、《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建标 166-2013)》和《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建标 135-2010)》等标准规范和遴选条件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避免铺张浪费、贪大求洋。
(三)严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2463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使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5〕2942 号)要求,做好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衔接,并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设施建设监管,项目配套资金应足额及时到位,保证建设质量。各地要加强项目竣工验收,适时将年度投资计划竣工验收情况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和中国残联。
(四)建立保障机制。要贯彻落实国家养老服务、社会福利服务、扶持残疾人政策措施,进一步制定出台相关保障措施。要管好用好社会服务设施,完善配套服务功能。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人员配备,健全服务规范,保障运行经费,发挥项目建设效益。
(五)加强监督评估。各地要建立项目动态监督检查机制,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行实施方案公开和年度投资计划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分别会同民政部、中国残联将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督查,及时总结各地实施情况。
附件:“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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